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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新能源汽车新政

   2016-10-09 锂电世界佚名4270
核心提示:中国电池网 日前,合肥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广新能源汽车。根据意见,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日前,合肥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广新能源汽车。根据意见,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与中央财政1:1配套的地方补助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每车每月可享受500元的运营奖励次年将会有300元的运营奖励。每年将会选出关于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示范小区”及“示范单位”,将会给每个单位数额高达十万元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专(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总数将不会超过二十个。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专)用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桩的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市财政按回收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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