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出口欧盟电池容量标签新要求
核心提示: 中国电池网欧盟的电池容量标签法规已于2012年5月30日正式实施。该法规于2010年11月30日在《欧盟公报》刊登,经过18个月的宽限期后正式生效,涉及产品包括: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蓄电池和汽车电池,将
欧盟的电池容量标签法规已于2012年5月30日正式实施。该法规于2010年11月30日在《欧盟公报》刊登,经过18个月的宽限期后正式生效,涉及产品包括: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蓄电池和汽车电池,将对我国电池产品出口至欧盟影响深刻。
该法规对电池的标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标签上的容量单位得到统一。标签须根据国际电工标准清楚注明容量水平且须按固定的大小和位置列示,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和蓄电池的容量以“毫安培小时”(mAh)或“安培小时”(Ah) 来表示。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则以“安培小时”(Ah) 和“冷车启动安培数”(A) 表示。二是明确了标签上所示容量的检测标准。视电池内含有的化学物质,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和蓄电池适用标准为IEC/EN 61951-1、IEC/EN 61951-2、IEC/EN 60622、IEC/EN 61960和IEC/EN 61056-1。汽车电池和蓄电池使用标准为IEC 60095-1/EN 50342-1。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电池出口企业,在电池产品出口欧盟时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关注欧盟标签法规新要求,将自身产品按照法规规定的检测标准送实验室进行容量检测,电池上标签式样、位置和内容应符合特定要求。二是学习并正确理解法规中规定的容量检测标准,对客户提供的标签格式进行再审核,保证产品容量标识满足新要求。三是企业应注意收集各进口国电池产品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避免因产品遭遇技术壁垒而造成国外通报、出口退货、贸易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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