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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我国关于回收废旧电池的政策法律

   2013-07-16 锂电世界佚名13040
核心提示:中国电池网 我国2003年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我国2003年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6月6日联合下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上面所指的电池即是此类,国家现在不提倡集中处理,与普通垃圾零散丢弃比集中处理更有利于环保。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以及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商标的商家,都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上述电池重金属含量高,故在垃圾分类中归于危险废物中的重金属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回收与处置进行了规定,即更换时应尽量交付商家处理,避免造成污染。如无商家回收的,应当用封闭较好的物品包装好,再贴上“废旧电池”字样标识,投放于可回收垃圾箱,便于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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