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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分析

   2017-09-27 锂电世界小王子4660
核心提示:日本在回收处理废电池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1994年10月起,日本电池生产商采用电池收回计划,建立起“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这种回收再利用系统是建立在每一位厂家自愿努力的基础上,零售商家、汽车销售商和加油站免费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废旧电池,最后由回收公司进行分解。
    日本在回收处理废电池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1994年10月起,日本电池生产商采用电池收回计划,建立起“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这种回收再利用系统是建立在每一位厂家自愿努力的基础上,零售商家、汽车销售商和加油站免费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废旧电池,最后由回收公司进行分解。

    同时,从2000年起,日本政府就规定生产商对镍氢和锂电池的回收负责,并基于资源回收,面向产品的设计;电池回收后运回电池生产企业处理,政府给予生产企业相应的补助。

    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废电池的回收,比如,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综合性法律,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节能法》《再生资源法》等;专门法,包括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度的专门法规。

  美国对于废电池的回收,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约束管理,辅助执行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废旧电池立法涉及联邦、州及地方3个层面,其中《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从联邦法规角度,采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电池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监管。《含汞电池和充电电池管理法》主要针对废旧二次电池的生产、收集、运输、贮存等过程提出相应技术规范,同时明确了有利于后期回收利用的标识规定。纽约和加州的产品管理法案中覆盖了锂离子电池产品,要求制造商制定在不牺牲消费者和零售商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电池收集和回收计划。

    在回收制度方面,由电池协会制定押金制度;政府建立电池回收网络,利用附加环境费的方式,通过消费者和电池生产企业共同出资作为政府回收资金的支持;废旧电池回收企业以协议价将提纯的原材料卖给电池生产企业。

    自2010年2月1日起,英国开始正式实施欧盟一项电池回收新规:要求年销售电池超过32千克的商店必须负责回收旧电池。规定指出,电池制造商应当肩负起实现回收目标的主要责任。

    2009年起德国《电池法》开始生效。根据这些法律,德国境内出售电池的商户,必须设立电池回收点。回收箱必须至少每周清空一次,转运到回收工厂。电池生产和进口商必须在政府登记,经销商应免费收回废弃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

  德国政府立法回收,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利用基金和押金机制建立了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市场化,实现了良好的效果。电池生产商负担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置和循环利用的支出,工业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经费的负担问题。用户有义务将废旧电池交给指定的回收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1998年成立共同回收系统基金会GRS,电池企业按其电池的市场份额、重量与类型支付管理费用,可以共享基金会的回收网络。GRS基金会2010年开始回收工业电池,并随着储能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张回收版图。

    总体来看,国外电池回收产业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约束为辅,并将法律作为防治电池污染和实现再循环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机制,充分实施“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再利用法律强制力对各个环节进行规定,约束整个电池生命周期的各个相关主体,使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严厉的惩罚,健全回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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